(2016)渝0151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古剑与刘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剑,刘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1民初4790号原告古剑,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毓兵(特别授权),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君伟,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原告古剑诉被告刘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毓兵和被告刘君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剑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因做主城区的某驾校平场工程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均称无力偿还,后被告于2015年2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三个月之内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偿还。现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该款为止。被告刘君伟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在2011年时被告尚不认识原告;被告在主城区做驾校平场工程是在2013年7月,而不是2011年;被告于2015年2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属实,当时是原告带人找到被告家中,被告在原告的威胁之下出具的;该款系双方打牌产生的赌帐,不应受法律保护,不同意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该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偿还。2015年2月21日,被告刘君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古剑现金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圆整),还清期为叁个月。借款人:刘君伟。51022819771105XXXX借款日:2015.2.211858055XXXX”。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君伟没有返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短信记录以及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刘君伟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君伟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求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该款为止,根据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应于2015年5月21日前偿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主张由被告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该款为止。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系双方打牌产生的赌帐以及被告系在原告威胁之下出具的借条,对此原告未予认可,被告也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古剑借款35000元并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该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刘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朱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