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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钞会省与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钞会省,李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5652号原告钞会省,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振涛,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钞会省与被告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钞会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振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钞会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被告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写下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李振涛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李振涛欠原告钞会省借款12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可以证实,其应承担清偿责任。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未明确约定,故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振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振涛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钞会省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振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逯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