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陆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345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陆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