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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周庆红申请胡彦君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庆红,胡彦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特54号申请人周庆红。委托代理人邬勇刚(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彦君。申请人周庆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彦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周庆红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申请人周庆红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庆红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