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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雁,王晓峰,杨振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顾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劲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雁,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白族,住上海市东泰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峰,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泰安路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振宇,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XXX号汇雅苑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家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红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雁、王晓峰、杨振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红土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关于上海源天忻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投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第6.2条约定:“投资方可在回购通知中要求公司发起股东丁方、戊方和已方收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补充协议》第6.4条又约定:“原股东在此共同连带地保证:如投资方要求收购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原股东应保证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该收购并签署一切必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如有违约,其均应承担投资方因此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此可见,上海源天忻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忻公司)发起股东徐雁、王晓峰、杨振宇对上海红土公司的股权回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徐雁、王晓峰、杨振宇承担按份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海红土公司主张徐雁、王晓峰、杨振宇对回购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担保法的规定,与公司法上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并不矛盾。综上,上海红土公司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杨振宇提交意见称,《补充协议》第6.2条中没有连带或共同责任的字样。《补充协议》第6.4条约定的连带保证是一种程序保证,即如果发生回购,为保证转让登记能顺利进行,公司原股东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保证。6.4条明确约定了连带保证的范围,由此也足以反证原股东对6.2条中的回购义务并没有连带担保的意思表示。请求驳回上海红土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红土公司主张徐雁、王晓峰、杨振宇就系争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依据是《补充协议》6.2条和6.4条,但综合理解上述两条约定内容,并不能得出源天忻公司原发起股东对股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且《补充协议》第6.4条中明确约定了连带保证的范围是“保证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该收购并签署一切必要签署的法律文件”,故原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徐雁、王晓峰、杨振宇对回购系争股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对于徐雁、王晓峰、杨振宇应以按份责任履行回购义务的相关理由,一审判决书中已有详尽论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综上,上海红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贤华代理审判员  俞 佳代理审判员  陆 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晓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