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3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洪克信与河北美食林商贸有限公司鑫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克信,河北美食林商贸有限公司鑫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洪克信,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河北美食林商贸有限公司鑫港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路与北仓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贾国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7140为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4民终2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