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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君与大庆华夏绿恒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大庆华夏绿恒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大庆华夏绿恒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君与大庆华夏绿恒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华夏绿恒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君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大庆华夏绿恒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大庆华夏绿恒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庆华夏绿恒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庆华夏绿恒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寒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