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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军与被告宛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宛嘉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035号原告韩军,男,1976年8月1日生。被告宛嘉虎,男,1986年12月3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与被告宛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军以被告宛嘉虎已将借款归还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军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军承担。审判员  曾凡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