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军与被告宛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宛嘉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035号原告韩军,男,1976年8月1日生。被告宛嘉虎,男,1986年12月3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与被告宛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军以被告宛嘉虎已将借款归还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军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军承担。审判员 曾凡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