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子龙(法定代理人:佀风利)、杨连胜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龙,杨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杨子龙(法定代理人:佀风利),男。被执行人杨连胜。杨子龙(法定代理人:佀风利)与杨连胜胜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杨连胜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杨子龙(法定代理人:佀风利)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杨连胜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杨子龙(法定代理人:佀风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杨连胜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杨子龙(法定代理人:佀风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执行员 张 衍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