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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陈开荣、余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陈开荣,余惜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9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31-33号。负责人:廖建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字书,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开荣,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余惜斌,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被告陈开荣、余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瑜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