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思仲兵与被执行人白成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思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思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思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3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