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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宸嘉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与张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宸嘉精密机器有限公司,张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2319号原告:东莞市宸嘉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平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4815285E。法定代表人:潘泉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望东,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昆明,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千县,。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莞市宸嘉精密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慧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宸嘉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提交撤诉申请书,主张其与被告张昆明已私下和解,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宸嘉精密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宸嘉精密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原告东莞市宸嘉精密机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敏娴黄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