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2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意联机械厂与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意联机械厂,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1民初1013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意联机械厂(经营者李祚刚,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现在佛山市。被告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黎瑞兴,总经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意联机械厂诉被告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荣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意联机械厂的经营者李祚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意联机械厂是经营陶瓷机械配件的个体工商户。原告自2014年起多次向被告供给陶瓷机械配件,送货后被告以挂账单形式挂账,经不定期对账后,由被告开具以原告为收款人的远期支票。但2015年4月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挂账确认,被告累计欠款283735元,被告开具2015年4月、5月、7月和10月的远期支票四张,共计金额283735元。后该部分支票准备到期时,被告以银行账户没钱可兑付,其汇款到原告经营者个人账户为由,把2015年4月、5月的两张支票收回,但被告仍没有支付货款,被告共欠货款28373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83735元;2、被告支付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计算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6年1月19日的利息为3925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被告方共欠原告货款283735元,并开出支票四张是事实,但此后被告方已分四次共支付货款80000元应予减除,被告方实欠原告货款应为203735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4年开始,多次向被告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供应陶瓷机械配件数批,有被告方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被告从2015年4月开始拖欠货款,此后双方进行总结算,被告共欠货款283735元,并将该款开出远期支票四张给原告,但一直无款兑现。为此,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6年8月3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其方共欠原告货款283735元,并开出支票四张是事实,但被告方已分四次共支付货款80000元应予减除,被告方实欠原告货款应为203735元。庭审中,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表示予以承认,认为被告方实欠货款应是203735元,利息也应按该款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李祚刚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被告的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二十七张、支票两张、支票复印件两张;有被告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转账交易成功复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审记录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拖欠货款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03735元,被告对此亦予以承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支付货款给原告,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负欠款的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付清货款203735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欠款的利息至付清日止,实质是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理应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属上述规定计算范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3735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日止)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意联机械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7.45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意联机械厂负担791.57元,被告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15.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荣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邝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