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9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纸立方纸品加工厂与宁绍平、余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纸立方纸品加工厂,宁绍平,余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636号之一原告:东莞市虎门纸立方纸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武山沙十围新村*号厂房之一。组织机构代码为L7167392-6。经营者:虞勇兵,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晶,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宁绍平,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告:余美荣,女,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原告东莞市虎门纸立方纸品加工厂诉被告宁绍平、余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