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程义群、李华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程义群,李华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31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法定代表人岳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义群,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李华桥,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 建 卿人民陪审员 高 云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