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来成与长泰县塬坤石制品厂、林仙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来成,长泰县塬坤石制品厂,林仙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348号原告:林来成,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长泰县塬坤石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南坑。投资人:林进西。被告:林仙福,男,1972年1月16日,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来成与被告长泰县塬坤石制品厂、林仙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林来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泰县塬坤石制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林来成以欲向林仙福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长泰县塬坤石制品厂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来成撤回对长泰县塬坤石制品厂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