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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9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刘小奎、魏金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奎,魏金兑,刘建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9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奎,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金兑,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伟,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刘小奎因与被上诉人魏金兑、刘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奎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小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刘小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智   勇审判员 王松洋审判员曹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林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