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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他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景家堡聚会点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景家堡聚会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他14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被执行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景家堡聚会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景家堡聚会点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国土发[2014]4-6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10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33401.2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90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07月05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景家堡聚会点银行账户中划拨了全部案件款、受理费用及执行费用。案件款及受理费用33451.2元已发还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没收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他143号案件的执行。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