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赤峰瑞禾晟种业有限公司与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瑞禾晟种业有限公司,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瑞禾晟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树,经理。被执行人: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占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赤峰瑞禾晟种业有限公司与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甸县天弘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