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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赤峰市隆泰物流有限公司、蒋晓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顺畅物流有限公司,赤峰市隆泰物流有限公司,蒋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顺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山,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市隆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芳,经理。被执行人:蒋晓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赤峰市顺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赤峰市隆泰物流有限公司、蒋晓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峰市隆泰物流有限公司、蒋晓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