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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来安县宏大商贸有限公司、张先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宏大商贸有限公司,张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皖112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宏大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87053-8。被执行人:张先军,男,1979年10月4日生。申请人来安县宏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33462元。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