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丰支行与裘小龙、裘先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丰支行,裘小龙,裘先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4545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科山村,机构代码:08059907-5。代表人:王益,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慧玲,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裘小龙,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裘先孝,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丰支行与被告裘小龙、裘先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丰支行的诉讼代理人洪慧玲、,被告裘先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裘小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9月20日尚欠利息4190.41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裘先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裘小龙、裘先孝签订了合同号为9681120150019850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裘小龙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止,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43%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借款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逾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裘先孝在上述合同的保证人一栏签字捺印确认,合同载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该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裘小龙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裘小龙签署了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款借据载明借款用途为超市进货,借款月利率9.821258‰,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后,被告裘小龙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2016年9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190.41元,后经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裘小龙未答辩。被告裘先孝答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分期支付。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补充合同、还贷回单各一份。被告裘先孝、裘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的特征,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裘小龙、裘先孝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以及被告裘小龙签署的借款借据均合法有效,被告裘小龙、裘先孝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现因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裘小龙拖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裘小龙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裘先孝在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字捺印,且合同载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含罚息)等,故原告要求被告裘先孝对被告裘小龙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裘小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6年9月20日尚欠利息4190.41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裘先孝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裘小龙、裘先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雨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