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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482民初6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汝州市马俊峰门窗加工商行与魏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马俊峰门窗加工商行,魏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6913号原告:汝州市马俊峰门窗加工商行,地址汝州市利民街**号。主要负责人:马俊峰,系该行经营者。被告:魏强军,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汝州市马俊峰门窗加工商行诉被告魏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州市马俊峰门窗加工商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马俊峰门窗加工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汝州市马俊峰门窗加工商行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利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