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蔡文彬、陈晓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蔡文彬,陈晓英,周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761-7。负责人:周和平,行长。被执行人:蔡文彬,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晓英,女,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周灵,女,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文彬、陈晓英、周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6月7日,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灵名下的房屋,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友好协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建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