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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均桂、黄秀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均桂,黄秀连,苏辉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471号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又春,总经理。被告:苏均桂。被告:黄秀连。被告:苏辉亮。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均桂、黄秀连、苏辉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时连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