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福祥、张文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祥,张文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祥,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张文格,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福祥与张文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983民初2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