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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涛、刘雪、张晶、龚子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张涛,刘冬雪,张晶,龚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被执行人张涛,男,1984年1月5日出生,住克山县。被执行人刘冬雪,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克山县。被执行人张晶,男你,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克山县。被执行人龚子君,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克山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督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督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健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