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范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范海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066号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李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政伟,该公司职员。被告范海峰,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范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