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6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罪犯施福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福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664号罪犯施福田,男,汉族,1946年3月2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固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福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施福田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蚌刑终字第00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施福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施福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福田年满七十周岁,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福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其减刑幅度应依法从宽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福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