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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与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1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玉门市天启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奋,,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并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290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