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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相海申请执行冯德来、许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海,冯德来,许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李相海,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冯德来,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许艳伟,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李相海申请执行冯德来、许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5)穆下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永   顺审判员 苏正利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