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4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泳与高增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泳,高增强,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泳,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增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陈宜,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漫丽,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与南新路交汇处英达钰龙园1-B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贵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泳因与被上诉人高增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项,支持其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未认定被上诉人违约,不符合本案基本事实。原审法院认可银行贷款承诺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错误的。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没有以被上诉人的损失为基础,更没有考虑被上诉人的违约因素,违约金高达60万元,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增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约履行。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总结二审争议焦点并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上诉人王泳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的《律师函》显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存在未按期支付定金、造成房产交易严重拖延等情形,要求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本院查证的事实,被上诉人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了定金8万元,上诉人出具了收到定金8万元的《收款收据》,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按期支付定金,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监管款项、未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资料,导致银行贷款承诺函迟迟未出等造成房产交易严重拖延的情形,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能有效证明其主张;上诉人在诉讼中还主张被上诉人试图高评高贷,造成银行出具承诺函的时间滞后,但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上述情形,亦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形严重影响了双方交易及对其利益造成损害。故,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仅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定金8万元,还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二、原审判令上诉人王泳应向被上诉人高增强支付60万元违约金是否妥当。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五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原审综合考虑本案情形,在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即77.2万元的基础上,将违约金调低至60万元,合理、恰当,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的违约金过高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60元,由上诉人王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珊(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