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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小六与贺国营、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六,贺国营,王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253号原告:赵小六,男,汉族。被告:贺国营,男,汉族。被告:王倩,女,汉族。原告赵小六与被告贺国营、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国营、王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贺国营、王倩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3日,被告贺国营、王倩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3日,被告贺国营、王倩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4月18日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偿还。以上事实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贺国营、王倩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国营、王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小六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