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虹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刘虹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田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虹,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洪眉,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朝晔,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肖像权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4民初566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肖像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综上,被侵权人原审原告户籍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