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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5699号原告:石家庄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体育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龙风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永飞,该公司法律部职员。被告:杨辉,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高国强,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双方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桥西区“盈瑞家园”小区项目的开发商,在盈瑞家园小区西北角,毗邻华星路建有1400多平物业管理用房。该房系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而非可以出售的商品房。上个月,有人来小区闹事,声称该管理用房被人抵押转让,并出示了一份《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上显示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8日以销售商品房买卖的名义签订销售该管理用房的合同。询问被告得知,其利用经常来原告办公场所之际,假借空白合同编造了该买卖合同,目的是向他人借款作为抵押。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假借原告空白合同签订买卖合同,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原告的管护房一直自己使用和出租没有交付给被告使用或占用;且该房不是商品房,不得买卖转让。现被告以合同原件已经交付他人为由,拒不交回。原告为此,特提出以上诉请。被告杨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自认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根本未进行商品房买卖的缔约磋商,没有形成过订立合同的合意,因此被告所持合同尚不成立。合同效力是对合同成立后的价值判断,现无法认定合同成立,故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无从谈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利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