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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41年6月18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和平镇。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44年2月2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禄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和平镇。本院在执行胡某某、胡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禄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胡某某每月支付两位申请人赡养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禄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