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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0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廖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廖敏,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0551号原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闵行区金都路XXX号XXX、XXX、XXX室。法定代表人:TraceyT.Travis,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廖敏,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黎莉,女,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作人员。(2016)沪0104民初30551号原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敏、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12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6)沪0104民初23771号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廖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起诉在先。两案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6)沪0104民初23771号的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沪0104民初2377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