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邱金寿、邱银根与吴志连、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立元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寿,邱银根,吴志连,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立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440号原告:邱金寿,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邱银根,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连,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立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立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寿、邱银根与被告吴志连、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立元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金寿、邱银根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志连、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立元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金寿、邱银根撤回对被告吴志连、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立元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金寿、邱银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