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周小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学,周小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50号申请人:张文学,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周小婷,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办事处金家(邮政大楼内)申请人张文学与被申请人周小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小婷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对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所有的浙G×××××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小婷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所有的浙G×××××号重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