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1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唐鸿与凯露琳服装(苏州)有限公司、ZHAOCHUNLING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鸿,凯露琳服装(苏州)有限公司,ZHAOCHUNLING,POONTZOCKKEONG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鸿,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张智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帅,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露琳服装(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ZHAOCHUNLING(赵春玲)。被执行人ZHAOCHUNLING(赵春玲),女,1963年7月12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POONTZOCKKEONG(潘祝强),男,1956年6月27日生,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刘雁萍、陈丽丽,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前述三被执行人)。关于唐鸿与被执行人凯露琳服装(苏州)有限公司、ZHAOCHUNLING、POONTZOCKKEO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30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到钱款,唯一财产已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协助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殷 东 树审 判 员 徐 苏 平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