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8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华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时代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时代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厉东亮,蒋正良,齐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033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维艳,女,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敦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菊,女,1983年8月2日生,土家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市华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平南48号小区39地块(宏伍科信厂房A)一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2323547XU。法定代表人:蒋正良。被告:时代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开发区6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25983438T。法定代表人:蒋正良。被告:厉东亮,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蒋正良,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齐勇,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融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华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五金)、时代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塑胶)、厉东亮、蒋正良、齐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以被告补齐租金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普五金、时代塑胶��厉东亮、蒋正良、齐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78元,减半收取4089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婷婷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