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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包富强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富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61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富强,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2006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被处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包富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61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包富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包富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富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包富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富强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6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黎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代理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