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贾卫国与罗军、罗小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卫国,罗军,罗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监1号原审原告:贾卫国,男,汉族,1969年8月29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乌鲁木齐市。原审被告:罗军,男,回族,1977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十户村五组。原审被告:罗小峰,男,回族,1979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十户村五组。原审原告贾卫国因与原审被告罗军、罗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呼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罗军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昌中民审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再审审理时因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军未按时到庭,本院作出(2015)呼民再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5)呼民再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鞠凤娟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锁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