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恢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文春与被执行人李彩霞、才锦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春,李彩霞,才锦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169-1号申请执行人董文春,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才锦棋,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董文春与被执行人李彩霞、才锦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古执字第000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才锦棋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6年10月25日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才锦棋在招商银行的工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已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140元。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冻结期限将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