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中花、张立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中花,张立义,戴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中花,女,1978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张立义,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戴正玉,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执行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中花、张立义、戴正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889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郑爱华审判员 袁桂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福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