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执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良与杨会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杨会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关社区空挂2组0638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10150039。被执行人:杨会澎,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会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会澎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良借款本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5元、执行费211元。但被执行人杨会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会澎系寿县寿春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会澎每月工资收入1500��用于清偿欠申请执行人张良借款,至20956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成审判员 吴 环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