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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3001268-7。被执行人:陈付,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每一季度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