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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罗勇与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初2417号原告:罗勇,男,生于1979年5月25日,汉族。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蓥光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9600410。法定代表人:胡友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勇与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勇承揽报酬款56950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8日,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池县朝阳乡武云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新农村农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工程项目由曾春林等人负责,该工程需要大量铁艺栏杆,原告罗勇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曾春林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罗勇提供铁艺栏杆并进行施工。原告罗勇从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共完成铁艺栏杆价值12万元余元,除已经支付部分外,下欠原告罗勇铁艺栏杆款56950元,2014年1月28日由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岳池县朝阳乡武云寺村新农村安房建设工程负责人曾春林、陈远、尹刚共同向原告罗勇出具欠条,2015年2月18日,陈远在欠条上再次签字确认,后经原告罗勇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勇承揽报酬款5695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8月8日,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池县朝阳乡武云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新农村农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工程项目由曾春林等人负责,该工程需要大量铁艺栏杆,原告罗勇与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现场施工代表曾春林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罗勇提供铁艺栏杆并进行施工。原告罗勇从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共完成铁艺栏杆价值12万元余元,除已经支付部分外,下欠原告罗勇施工铁艺栏杆款56950元,2014年1月28日由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岳池县朝阳乡武云寺村新农村农房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代表曾春林、陈远、尹刚共同向原告罗勇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2月18日,陈远又在欠条上再次签字确认,并承诺于2015年正月初九(2月28日)前付清欠款60%,否则后果自负。后经原告罗勇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罗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勇欠款5695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池县朝阳乡武云寺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新农村农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铁艺栏杆部分交由原告罗勇施工,原告罗勇按照约定完成铁艺栏杆施工,并与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现场施工代表曾春林进行了结算,对未给付部分欠款由现场施工代表曾春林、陈远、尹刚出具了欠条。事后,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欠款,现原告罗勇诉请判令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罗勇欠款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勇欠款569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由被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嘉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