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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彩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六街27号。法定代表人克金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杨培柯(实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3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