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世超与宋明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超,宋明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193号原告何世超,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明尉,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本院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曼娜书 记 员  孟祥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