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世超与宋明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超,宋明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193号原告何世超,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明尉,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本院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曼娜书 记 员 孟祥茹 来源: